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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5年10月06日 00:00  点击:[]

青大办字[2002〕31号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为加强本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条 本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

学校负责人对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资产管理处及保卫处为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依据国家法规制定本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本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本校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其使用、储存资格;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的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国内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及协调;负责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负责对本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等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教育等。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校内设立危险品仓库,由资产管理处管理。危险品仓库设置明显标志,要由懂专业知识的人持证上岗,进行管理。危险品仓库为校治安重点要害部位,定期接受上级公安、消防、质检、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藏室内。批量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于校危险品仓库中,使用单位内部最多可存放一星期工作的使用量,并要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专人负责保管。

3、危险化学品需执行严格的出入库制度,并定期进行核查登记,确保账实相符。其中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单独存放,并由校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该类物品数量、存放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定期报市公安局备案。

4、校危险品仓库内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分库房存放。库房内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校具体情况设立监测、通风、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等相应的安全设施及设备。

5、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应根据国家对此项工作进行资质认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该类物品的运输、搬动等操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6、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为普通物品邮寄或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及使用

1、校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申请购置此类物品时,必须向校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说明其用途、用量、使用期限、使用人情况等。

2、购买危险化学品时,使用部门须向校保卫处申报,按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购置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单位、个人私自采购危险化学品。违反者,承担产生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后果。

3、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使用部门应提出领用报告,由学院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审查同意并签字,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设专人审批、限量发放。

4、使用部门的领导和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人、使用人应对所领用危险化学品负责,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都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5、各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场所、使用装置、操作人员、储存保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向校主管部门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要有整改方案,无法达到安全要求的停止其使用资格。

6、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部门必须对剧毒化学品的领取过程及耗、废、剩的流向、数量,如实详细记录,用剩部分立即交至校危险品仓库登记存放。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误丢或误用。发现此类情况时,要立即向校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条 化学危险品的报废处置

申请报废处置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向校主管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并依据国家环境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出处置销毁方案,经市环保、公安及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备案、审核后,交具有环保机关认定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处置。各部门严禁随意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校内危险品仓库及各使用部门应制定危险化学品的事故急救预案。并针对本部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并报请主管部门及公安消防部门救援。

第七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危险化学品各类事故或灾害发生的责任人,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条例由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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